AI 生成的案件概念示意图,非真实案件现场或证据材料。
案件背景:总包管理配合费产生给付争议
某建设企业就总包管理配合费向另一家建设企业提起诉讼,案件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王金发、陈鹏律师为原告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另有某房地产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
本案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总包管理配合费的支付责任,法院分别审查了配合费本金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请求。
争议事项:配合费金额、付款义务及利息
争议围绕总包管理配合费是否应当支付、应付金额及相应利息展开,法院同时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处理。
裁判结果:支持配合费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总包管理配合费1,186,412.75元,并自2018年7月31日起,以1,186,412.75元为基数,按照判决确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主文还载明,未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付配合费本金、普通利息和迟延履行责任是不同事项,不能将它们混为一个已经实际到账的数额。
不同案件的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各有差异。案例介绍不构成对其他事项办理结果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