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骁宇律师事务所 · 专业于法,专注于您
CASES & EXPERIENCE

经典案例

从具体问题出发,理解专业服务的价值。

疑难执行2020-06-02

执行中追加两名未实缴股东

办理阶段:裁定追加被执行人

公司债务进入执行后仍未清偿,法院已确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据股东出资材料申请追加,法院分别在470万元、30万元未缴出资范围内确定两名股东的责任。

王金发律师过往执业案例,形成于骁宇成立前。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个人姓名以姓氏加“某”作隐名处理,企业采用概括性称谓或诉讼角色。

执行中追加两名未实缴股东概念示意图

AI 生成的案件概念示意图,非真实案件现场或证据材料。

案件背景:有生效判决,却没有公司财产可执行

某企业持有确认债权的生效民事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程序未使债权获得清偿,法院已通过执行裁定确认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因而进一步核查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情况,申请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出资情况:注册资本500万元,两名股东分别认缴

文书载明,被执行公司于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林某认缴470万元,林某某认缴3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两人的出资均应在2025年1月30日前缴足。法院审查时,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已实际缴纳这些出资。

债权人在追加程序中提交了原民事判决、执行受理及执行裁定材料、公司登记档案、章程、年度报告等资料,将公司债务未获清偿、公司财产状况和股东出资情况联系起来。

法院为何支持追加

本案裁定作于2020年,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当时尚未届满。法院仍结合本案已经进入执行、债务未获清偿、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没有证据证明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等事实,依照裁定所援引的执行程序规定,支持债权人追加二人的申请。

这一判断针对本案的事实和当时适用的规则;需要同时审查公司偿债情况与股东出资情况,不能仅凭股东身份就直接要求其偿还全部公司债务。

裁判结果:追加两名股东,并限定清偿责任

2020年6月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林某、林某某为被执行人。二人应在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分别以未缴出资470万元、30万元为限,对原判决确定且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定增加了可依法追究责任的执行主体,并明确了两名股东的责任上限。

不同案件的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各有差异。案例介绍不构成对其他事项办理结果的承诺。

XIAOYU LAW FIRM

与骁宇沟通您的法律需求

从一次坦诚的沟通开始,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

与骁宇取得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