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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2016-07-13

工程款请求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办理阶段:判决支持工程款及优先受偿

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结算后,就工程款、利息、保证金和优先受偿权进入诉讼。法院支持四千四百余万元工程款,并分别确定优先受偿范围和保证金返还义务。

王金发律师过往执业案例,形成于骁宇成立前。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个人姓名以姓氏加“某”作隐名处理,企业采用概括性称谓或诉讼角色。

工程款请求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概念示意图

AI 生成的案件概念示意图,非真实案件现场或证据材料。

案件背景:完成结算后,款项给付进入诉讼

某钢结构施工企业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于2016年3月18日完成结算,随后案件进入诉讼。施工企业不仅要求支付工程款,还提出利息、履约保证金返还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请求。

王金发律师受施工企业委托代理本案。案件于2016年3月29日正式立案,经2016年5月16日、6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

争议焦点:欠款金额与受偿保障分别如何确定

本案需要分别解决四个问题:发包方应付多少工程款;欠款利息如何计算;施工企业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施工企业能否就所承建工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以及优先受偿的具体范围。

工程款给付与优先受偿权是不同的请求。前者确定发包方应付的款项,后者确定施工企业能否优先从所承建工程的处置价款中获得清偿,因此两项金额需要分别列明。

裁判结果: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与保证金

2016年7月13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发包方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4,007,133元;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本案判决确定的年利率10%,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法院同时确认,施工企业在43,923,822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中由其承建部分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方还应返还205万元履约保证金。施工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不同案件的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各有差异。案例介绍不构成对其他事项办理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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