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生成的案件概念示意图,非真实案件现场或证据材料。
案件背景:同一工程纠纷,在两地分别起诉
某钢结构工程企业与某投资企业签订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钢结构工程企业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诉讼,投资企业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诉讼。
两案虽然由不同一方提起,但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指出,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合并审理。浙江、新疆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管辖问题进入指定管辖程序。
争议焦点:制作安装合同的性质与管辖法院
确定管辖前,首先要判断合同的实质内容。通知书分析,合同涉及钢构系统、屋面系统及天沟内排水系统等,交付标的不是单独的构件,而是由钢结构和屋面等构成的整个大卖场,属于建筑物和建设工程范畴。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结合本案被告住所地、工程施工履行地均在新疆的情况确定管辖。
处理结果:指定新疆法院管辖并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与本案有关的原管辖裁判文书,并将相关案件移送至该院合并审理。
这一处理解决了两地诉讼应由哪一家法院集中审理的问题,避免围绕同一合同关系分别推进案件;通知书没有判定工程款数额或双方最终应承担的实体责任。
不同案件的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各有差异。案例介绍不构成对其他事项办理结果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