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生成的案件概念示意图,非真实案件现场或证据材料。
案件背景:合同解除后,工程结算停在审计环节
某钢结构施工企业与作为发包方的某行政机关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结算需要交由审计部门审计,发包方在审计报告出具后支付结算款。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的结算与工程款给付成为争议事项。
施工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文书列明王金发、陈鹏律师为施工企业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约定审计,是否就必须一直等待审计报告
本案的关键是审计条款应怎样履行。工程已经达到结算条件,但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是否仍能以尚无审计报告为由使结算停滞?同时,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对应价款,需要通过何种方式查清?
二审法院的判断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当时适用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认为,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本案已经具备工程结算条件。
法院进一步区分双方的履约分工:向审计部门提出工程审计的主体是发包方,承包方履行配合义务。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审计,施工企业因此有权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工程结算。双方约定审计,并不意味着发包方迟未报审时,施工企业只能继续等待。
裁判结果:因关键事实未查明,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二审指出,一审没有查明施工企业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工程款这一关键事实,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这一结果使工程量、工程价款及结算问题进入重新审理程序,二审裁定本身并未直接判付工程款。
不同案件的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各有差异。案例介绍不构成对其他事项办理结果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