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生成的案件概念示意图,非真实案件现场或证据材料。
案件背景:本诉、反诉与二审上诉
某钢结构企业与某建设企业及另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发生承揽合同纠纷。钢结构企业是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其中一家建设企业是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另一家建筑安装企业作为原审被告参加二审。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审理上诉,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判决首页列明,王金发、胡斌律师为钢结构企业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争议事项:反诉后的裁判与鉴定费用分担
双方在一审中分别提出本诉与反诉,二审争议还涉及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二审处理:维持原判,明确费用负担
2018年5月1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终审判决。末页说明,上诉人除有关鉴定费用负担的部分理由成立外,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费用方面,一审鉴定费90,000元由上诉建设企业负担78,006元、钢结构企业负担11,994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28元由其承担。判决还载明,钢结构企业应负担的鉴定费用可在上诉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抵扣。
不同案件的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各有差异。案例介绍不构成对其他事项办理结果的承诺。
